租共享電動車出事故 17歲少年訴租車公司
北京晚報訊(記者 林靖):17歲的小李今年2月通過手機App租賃了一輛共享電動車,騎行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而該車無號牌無行駛證,并經鑒定屬于機動車,小李支付被害方30多萬元賠償金后,遂起訴共享電動車運營方的科技公司,要求對方賠償。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對App掃碼使用時,并沒有提示未滿18周歲禁止騎行。事故發生后,共享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質量和速度已遠超電動自行車的范疇,而且車輛無號牌無行駛證。”小李認為,被告公司未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車輛,致使自己發生交通事故,該公司應對其全部損失承擔責任。
而被告認為他們不應承擔責任!笆謾CApp下載使用時,提示16周歲以下禁止騎行,盡到了提示義務。原告已滿16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從事了下載的行為,其本身存在過錯。”
“另外,與涉案車輛同批次車輛已有辦理行駛證和登記號牌的,行駛證上認定為非機動車,因為車輛多,涉案車輛暫時沒有牌照,并非無資格上路。”該公司對車輛是機動車的鑒定結論不認可。
因雙方調解方案未達成一致,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