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將展開國歌法相關立法工作
本報香港/澳門11月5日電 (記者陳然、蘇寧)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下午表決通過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當日表示,將展開國歌法相關立法工作。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布公告稱,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香港特區政府會通過合適的本地立法,以符合香港特區的憲制和法律制度的方式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在香港特區實施。
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決定后,特區政府會草擬相關草案,再在立法會咨詢。他還表示,特區政府會爭取盡早進行本地立法工作,并根據香港憲制、法律制度及自身情況制定法例。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4日表示,特區政府將就國歌法適澳啟動相關的本地立法工作,并會嚴格按照國歌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以及澳門特區的現實情況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以確保國歌法在澳門特區的有效落實和正確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澳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在接受澳門媒體采訪時表示,《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后,作為全國性法律必須在澳門執行。澳門回歸時已就保護國歌清晰立法,對不尊重國歌行為的最高刑罰,與內地實行的《國歌法》一致。但由于《國歌法》涉及更具體的做法,例如必須在學校推廣以及當輕微違反時,如何將內地的“行政拘留”轉化為澳門本地罰則,如“加重違令罪”等,澳門需要在原來的法律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