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記者羅沙)記者2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公布《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等15件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據了解,這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為1988年至2013年期間發布,其中13件為答復,2件為復函。根據決定,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當事人對廢止決定公布前的行政行為不服,在決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進入再審程序的,除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與當時有效的法律相抵觸外,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最高法專門首次針對行政審判有關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恪守合法、及時和審慎原則,立足審判實際,對那些超越法律規定范圍、違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經修改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調整,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明確予以廢止;對那些符合法律規定、對司法實踐仍有指導意義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決定保留繼續適用,以明確裁判依據,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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