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道路停車收費公開” 逃繳停車費或被罰款
中新網北京9月21日電 (記者 曾鼐)為緩解停車難、停車亂,北京擬以立法形式推進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設施開放;同時將加大違法停車的執法,逃繳停車費的,或將被罰款并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擬要求道路停車收費的收入要全額上繳財政,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21日上午聽取《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鼓勵地下空間建停車設施
此次草案修改明確了停車泊位供給原則。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志蘭說,要區分居住停車與出行停車的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的引導政策和管控措施,本市部分既有停車設施利用率不高,挖潛空間巨大。建議單設一條,明確停車泊位供給原則,“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基本滿足居住停車需求,科學調控出行停車需求。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泊位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臨時設置為補充”。
郝志蘭說,加大居住區停車資源挖潛,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共享車位錯時開放,可以有效緩解居住停車困難;增加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有序推進停車設施開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置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解決居住停車需求的,可以減免相關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
針對鼓勵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停車設施方面,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把可以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停車設施的要求落到實處,提高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增加一款,表述為“本市鼓勵優先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制定單獨核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和權屬證明的具體辦法”。
道路停車收費將公開 逃繳停車費或被罰款
郝志蘭介紹,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增加“停車綜合管理系統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開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停車泊位編碼規則,對停車泊位進行統一編碼管理,鼓勵停車設施實行電子收費”。
收費方面,提出應當利用價格機制解決道路停車超負荷和地下停車資源空置的問題,增加“道路停車收費政府定價標準,除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居住小區確因停車設施無法滿足需求而在周邊設置夜間臨時停車路段’的情形外,應當高于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郝志蘭說,為了加大對違法停車行為的執法力度,建議增加“道路停車管理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未按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并可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停車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停車服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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