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今日公布的一則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于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說。
顏茂昆介紹,該《解釋》共13條,其中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等。
在定罪量刑標準方面,該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這些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顏茂昆指出,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是嚴重后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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