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中3人被判囚3年,均已提出上訴。(資料圖)
去年初旺角暴亂中,首批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3名男女,3月17日為參與暴動付出沉重代價,被重判即時入獄3年。3人已提出上訴。
據香港《東方日報》消息,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28日表示,先后于本月22日、23日及28日,分別收到第一被告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第二被告20歲學生麥子晞及第三被告33歲西廚薛達榮,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的上訴通知書。
據海外網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于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沖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并沖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沖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勢。
負責審理該案的一審主審法官表示,由于3名被告是親身參與暴動,有投擲雜物,又指3人不是純粹參與暴動,而是有進一步的違法行為,裁定3人罪名成立。法官沈小民表示,第2被告的代表律師未有提供被告是“看熱鬧”而身處人群中的可能性。法官相信,旁觀者無理由會走入參與暴亂的人群中,所以第2被告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亦認為他當時投擲竹枝等雜物。對于第3被告作供時稱被誤認為是示威者,法官表示,第3被告不希望被誤認為示威者的講法“站不住腳”,因為跟著跑不一定不會被誤以為示威者,而且跟著跑可能會引起混亂,如果不想阻礙示威者,可以只站著不動或站近商店,不接納第3被告當時是看熱鬧的人。
主審法官沉小民判刑時稱3人為“暴徒”,并指任何人參與暴動均需明白要付出代價,故判刑須具阻嚇,判各人入獄3年。而后,3人的代表律師表明會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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