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定陶縣政法委原書記、定陶縣原副縣長、定陶縣原政協副主席、東明縣原政協黨組成員盧慶林,借幫企業承攬工程、開發土地受賄190萬;不僅如此,他還利用職權通過他人給仨子女辦假身份證、偽造人事檔案,進而安排3人進了3家單位的“事業編”,3人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7年吃空餉共計28.7萬元。
深讀記者今日獲悉,山東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盧慶林構成詐騙罪有誤,認定其幫子女吃空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并對此項判決作出改判。
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并處罰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5萬元。
案情
被舉報為兩公司謀利
貪官落馬交代幫子女吃空餉
深讀記者了解到,現年63歲的盧慶林是山東省東明縣人,大專文化,曾任職定陶縣委政法委書記、定陶縣副縣長、定陶縣政協副主席、東明縣政協黨組成員。因涉嫌受賄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深讀記者了解,盧慶林落馬緣于舉報。
2013年7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稱,東明縣政協副主席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政府副縣長、定陶縣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定陶縣新世紀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總經理鹿某巨額賄賂,為兩人謀取利益。此后,盧慶林歸案。
記者從盧慶林的判決書中看到,山東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指控盧慶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而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盧慶林的罪名是受賄罪和詐騙罪。
法院審理認為,盧慶林構成受賄罪。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兼任定陶縣北苑小區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定陶縣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秦某承建定陶縣供電局培訓中心及家屬院的項目提供幫助,向秦某索要30萬元;他還于2008年1月至4月,為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在土地證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及將土地轉讓進行房地產開發等提供幫助,并兩次截留該公司160萬元,合計受賄金額190萬元。
法院認定盧慶林的第二個罪名是詐騙罪。法院查明,盧慶林在擔任東明縣政協黨組成員期間,采取偽造子女人事檔案的手段,于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以子女盧某、盧某甲、盧某乙的名義騙領國家工資款28.7萬元。
2013年8月24日,盧慶林在被羈押期間,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偽造子女檔案材料,為三人分別安排工作的事實經過。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