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趙晶)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9日上午舉行小組會議,討論民法總則草案,社科界委員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民法總則具有里程碑意義
謝商華委員表示,民法總則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凝聚了幾代法律人的心血,它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與三審民法總則草案相比,四審稿更加全面了,內容上也進行了調整,既反映了民法理論研究的成果,也回應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切,可謂亮點紛呈。
朱征夫委員認為,民法總則草案是社會生活的必然需要,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迫切要求。比如過去有很多的民事基本法,像《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法》、《擔保法》等各種單行的法律,它們都是在不同的時期,在不同的法律理論的支持下制定的,然后又配以各種司法解釋,由于它們產生的時代不同,法律的思想背景也有差異,所以它們在概念等方面會產生沖突,交叉的地方比較多,急需把它們科學化,體系化,這就需要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來解決這個問題,期待民法總則能早日通過,早日生效和實施。
遲福林委員則表示,這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綠色原則”是亮點 體現時代特征
曹義孫委員認為,從立法原則角度上來講,民法總則草案體現了一定的特色,比如說“綠色原則”。它強調人和自然的關系,如果把人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話,就要遵循自然界的一些法則,也就是說,在強調個人本位時還要加以約束。
謝商華委員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她說,民法總則草案中提出的“綠色原則”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也就是說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遵守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這個原則的設置將全面開啟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通道,有利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遵守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關于“熊孩子”擔責年齡
劉白駒委員注意到,民法總則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歲下調至六歲。他認為六歲的孩子已經完全可以發生與其生理發育和心理年齡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了。在現實中,許多六七歲的孩子自己上學,乘坐公共汽車買票都屬于民事行為,以前把限制民事行為規定為十歲有些保守。
朱征夫委員也表示,現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侯欣一委員則持相反的觀點。他認為社會的進步促使人的心理成熟年齡在降低,但是六歲是一個孩童從家庭進入社會的起始年齡,心智剛形成,還不具備社會交往,而且農村孩子和城市孩子的心理認知能力成熟程序不一,因此建議將該年齡調到八歲。
建議加大對民法總則的宣傳
饒戈平委員建議,未來幾年,在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中加大對民法總則的宣傳。目前國民的法治意識還不是很濃厚,但法律的基本精神體現在民法中,例如公平、正義、平等的原則,契約精神,合法權益的保護等,只有公民了解到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作為民事主體有什么義務,法治建設才更加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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