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制度設計存在三大突出問題
王學成委員呼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非改不可
□ 本報記者 張維
“施行于2008年5月1日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3月5日,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王學成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近年來,隨著產業結構深度調整,勞動力成本上升,勞動關系日益復雜化、多樣化。耗時過長、程序繁雜,仲裁處理的特點和優勢難以發揮,仲裁員整體素質不高等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問題也隨之暴露出來。
簡易程序缺失不利快速處理
王學成說,現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參照民事訴訟程序建立,仲裁程序包含案件受理、答辯、舉證、組庭通知、開庭審理、調解、制作文書、送達等各個環節,與民事訴訟程序基本一致。
但此設計存在三個突出問題。首先不科學。勞動仲裁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基本一致,但是兩者的審限相差6倍(仲裁審限45天至60天,民事訴訟一審6個月至12個月),在當前仲裁人員配備明顯落后于法官配備情況下,要求仲裁比訴訟結案時間縮短5倍,顯然不具有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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