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以部長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首次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教育部要求各個高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新《規定》還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支持,并明確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生對處分有異議可書面申訴
新《規定》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要求學校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度,明確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權。要求各個高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在人員組織方面甚至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對此解讀時指出,新規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規范對學生的處分程序,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
根據文件,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后,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學生對復查決定繼續有異議,新規定明確“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代寫、買賣論文的可開除學籍
此次修訂還加強了對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強調恪守學術道德,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