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3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由公安部起草的《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開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傳播、出售、提供、泄露、刪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館視頻監控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所稱的旅館,是指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并有服務人員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酒店、招待所、客棧、培訓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農家樂、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征求意見稿規定,設立旅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旅館接待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住宿人員身份證件,逐人如實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入住、退房房號及時間等信息,住宿人員為境外人員的,還應登記其國籍(地區)、出生日期信息。登記的信息應當通過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征求意見稿規定,旅館應當在前臺、出入口、主要通道、電梯轎廂、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安裝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視頻監控設備,并確保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旅館不得在非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住宿人員留宿他人,或者將登記的房間提供他人住宿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參與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旅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維護的有關單位及人員禁止傳播、出售、提供、泄露、刪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館視頻監控資料,除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偵查、調查或者經住宿人員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住宿人員相關信息和視頻監控資料。
旅館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提供住宿人員相關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征求意見稿規定,違反上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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