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復出”得講規矩(紅船觀瀾)
光 曄
前不久,湖北武漢出臺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管理辦法(試行)》頗受關注。《辦法》規定,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領導干部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提拔任職。《辦法》的出臺,對受過一定處分后已改過自新,且有志于再干一番事業的領導干部來說,提供了新的機遇和平臺。
受處分或處理干部“復出”,并不新鮮。新聞報道中常有某被免職干部再獲起用甚至重用的情況,而此人“有關系”“有靠山”的傳聞也時常聽聞。其實,較之于干部復出的結果,公眾更關心其復出的原因和過程。武漢此次出臺《辦法》,聚焦公眾關注熱點,回應社會期待,以具體條款明確和規范受處分或處理干部再度復出的條件和程序,掀起了干部復出的“神秘面紗”,“讓陽光照射進來”,使干部復出有章可循、清晰透明起來。
古人云:“不貴于無過,而貴于能改過。”允許“犯錯”干部復出,是以其認錯悔錯并改過自新為前提的。說到底,不是將“犯錯”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當然,這里所說的“犯錯”,并非指犯下不可饒恕的大錯,而是程度較輕、影響不大、可以改正的一般性錯誤。那些犯下大錯,屬于“四種形態”中最后一種的,自然不在此列。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干部犯了錯,無論是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還是被組織處理,這都是其為犯下錯誤付出的必要代價,但同時也應給其徹底躬身自省、改正錯誤的機會。至于復出,是基于犯錯干部在被免職期間的積極表現及工作需要之上的,體現的是組織的信任和愛護。正所謂,“知恥而后勇”,對于組織釋放的善意,復出的干部當常懷感激之心,在為民服務中迸發干事創業激情;同時,常思己過,時刻把黨紀國法牢記心頭。
正像花草需要修枝剪葉一樣,干部出了問題也要接受處分教育,這體現黨紀嚴明,傳遞出紀嚴于法的明確信號。正因如此,對于因犯錯被免職的干部,組織絕不能“護犢”,讓其暫避“風頭”后,“換個馬甲”再出來。相反,被免職干部若要復出,得講規矩,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和科學的評估。一方面,明確犯了哪些錯誤的干部有復出可能性;另一方面,對干部能夠復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界定,并在干部重新任職前,充分參考和傾聽群眾的意見。武漢出臺的《辦法》規定,“對于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重新任職的情況。”這樣的限定是十分必要的。有了這樣的規定,相信對提升群眾參與度,保障公眾知情權,都具有積極意義。
當前,隨著全面從嚴治黨之弦越繃越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落地生根,對一些干部來說,之前“不值一提”的“小問題”,如今可能因此“烏紗”不保。而允許干部有條件復出,則為那些改過自新、知恥后勇的干部提供了繼續干事創業的可能性。《論語》有云: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干部犯了錯,如能誠心更改,也是“善莫大焉”。從這個意義上說,隨著《辦法》及其類似舉措付諸施行并不斷完善,“犯錯”干部經過嚴格把關后重又復出,對激勵干部隊伍在干事創業中擔當有為,不啻一劑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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