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自我監督
“善禁者,先禁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后身。”身為黨紀黨規的監督者和執行者,紀檢監察隊伍首先要自己戴上“緊箍”,強化自我監督,防止“燈下黑”。紀檢隊伍不僅要成為遵紀守法的鐵軍,更要成為自我監督的楷模、自我完善的典范。
建立健全自照系統,嚴防“燈下黑”。“人心未易知,燈臺不自照。”如果紀檢監察隊伍只顧拿著探照燈照人而不自照,則必然會出現“燈下黑”的現象,時日不多自己手中的探照燈也會失去光明。必須用更大功率的燈多個方向照向自己,保證自己始終保持通明之身,才能使自己手中的探照燈保持正確方向和強大能量。作為監督執紀的專門隊伍,處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最前沿,擔負著神圣使命和重要職責。但也身處良莠不齊的復雜環境之中,有誘惑,也有陷阱,只有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先進性、純潔性和警惕性,才能“過五關斬六將”,否則,極容易被壞分子“俘虜”或“圍獵”。為了保持這支隊伍的高度純潔,紀檢監察機關對自己“動手術”決不手軟, “拔爛樹”“治病樹”毫不猶豫。2016年12月5日至6日,王岐山在主持召開部分省(區)紀委書記座談會時披露,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機關共處理38人,其中立案查處17人、組織調整21人,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共處分7200余人、談話函詢4500余人次、組織處理2100余人。“惟正己可以化人,惟盡己可以服人。”自古“未聞枉己而能正人者也。”只有始終保持紀檢監察隊伍的自身過硬,才能“打好鐵”、“出好鋼”。
“未有不能自足而能足人者也,未有不能自治而能治人者也。”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如果紀檢干部隊伍在作風和紀律問題上偏離一尺,則黨風廉政建設離黨中央的要求就可能偏離一丈。“善為人者能自為也,善治人者能自治者也。”手電筒不能光照別人,要經常照照自己。紀檢干部只有時刻把自己擺進去,從嚴要求自己,不斷自我約束、自我凈化,做到政治忠誠、本人干凈、敢于擔當,才能贏得全黨和人民的信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在組織創新和制度建設上不斷探索,增強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強化自身素質、自身建設,加強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監督自查,嚴格工作規范和業務流程,完善事項報告、回避和保密制度,逐步建立科學完善的自我提高機制、自我檢察機制、自我糾錯機制和自我保健機制,堅決掃除“燈下黑”,堅決鏟除自身“垃圾”和“腫瘤”。“己先有過,何以正人之過乎!”設立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是解決“燈下黑”的有力措施。監督室重點是管好紀委機關本級,盯住下級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組長和重要崗位的干部,當好紀委的“啄木鳥”。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標志著紀檢機關強化自我約束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強身健體工作邁上新臺階。
“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紀檢干部玉身冰心,紀檢隊伍才會一塵不染,政治生態才會綠水青山;紀檢干部身強體壯,紀檢隊伍才能堅強有力,管黨治黨才能真正從嚴。
圖為: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
二、自覺接受黨內和社會監督
“省躬知任重,寧止冒榮非?”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面前沒有特殊群體,監督別人的人更要帶頭接受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提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全面從嚴治黨,必然要求所有權力都受到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更要以身作則,要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理念植入紀檢干部的血脈,體現在用人、制度、管理等紀檢工作的全過程中,讓監督成為常態,成為自然而然之事,成為光榮之事、自豪之事。王岐山指出:“紀委要把自我約束同接受黨內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把制度的籬笆扎緊,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隊伍,回答好誰來監督紀委的問題,不辜負黨的信任和人民群眾期盼。”紀檢干部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必須接受別人監督,特別是接受黨內和社會的監督,并要表現出更高的自覺性和自律性。
紀檢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紀檢干部更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而多是身處復雜多變的環境,工作在誘惑頗多的前線,必須具有強而持久的免疫力才能保證自身健康。但是,如果僅靠紀檢隊伍自身的能量,要始終維持高水平的免疫力其實很難,必須借助外力經常體檢、勤打預防針來維持這免疫力。再鋒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再亮的電筒也無法照亮自身。要建立一個過硬的紀檢隊伍,光靠紀檢隊伍自身的監督完善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強大作用,用這兩支“電筒”照亮紀檢隊伍的全身,讓紀檢隊伍的周圍沒有陰影,他們才能真正亮起來、強起來、硬起來、嚴起來。
黨委和上級紀委的監督是基本監督。王岐山指出:“對紀委的監督首先在于各級黨委”。《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黨委和各級紀委包括中央紀委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同時黨委和上級紀委必須認真履行基本的監督職責。
人大、政府、政協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職是工作監督。人大、政府、政協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各司其職是《憲法》、《政協章程》等依法賦予的權力,各級紀委應積極主動接受他們的監督,不能隨意干涉和阻礙,特別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不受各級紀委的監督和干涉。相反,各級紀委行使權力包括采取“兩規”、“兩指”措施的社會影響和評價必然受到人大、政府、政協和司法機關的制約和監督,如紀委查辦案件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權、造成人身傷亡等情形,必然受到黨紀政紀的追究,觸犯刑律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監督是最廣泛的監督。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紀檢隊伍作為黨內負責紀律審查和執行的團隊,不僅不可能游離于社會監督之外,更應該積極歡迎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內照加外照,內明而外光;“行事不可任心,說話不可任口。”身如鋼鐵俠,心如明鏡臺;時時勤拂拭,勿使惹塵埃。這樣的紀檢干部人民放心,這樣的紀檢隊伍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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