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林州原市委書記王春安受賄千萬元一審被判刑12年
新華社鄭州12月12日電(記者史林靜)河南省濮陽市范縣人民法院日前對安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原管委會主任、林州原市委書記王春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春安于2004年12月至2013年2月,利用擔任林州市市長、市委書記、中共安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及安陽新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工作調整、就業安排、征購土地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方人民幣1121萬元和美元10.5萬元。
案發前,王春安退還人民幣508萬元和美元9萬元。案發后,王春安的親屬在濮陽市人民檢察院代為退繳贓款454.1012萬元,河南省監察廳移交到濮陽市人民檢察院在王春安被“兩規”期間所退涉案款666.8988萬元,另王春安所退贓款美元10.5萬元存于河南省監察廳暫扣賬戶。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春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在案發后被告人王春安及其家屬積極退贓,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春安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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