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指出:“黨員、干部必須顧全大局,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不準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
第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不斷實現和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群眾切身利益的態度,決定實現和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力度,也就決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程度。有的領導干部宗旨意識不強,對群眾的利益、愿望和訴求漠不關心。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下行壓力較大,一些企業生產經營很困難,相當一部分職工群眾的生活受到影響,我們更要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千方百計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特別是要多到條件艱苦、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疏導和理順群眾情緒,為他們排憂解難。
第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重視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一是正視問題不回避。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涉農利益、涉法涉訴等突出問題,要綜合施策,重點解決。二是認真研究不推諉。對合理合法的問題,要落實賠補到位,給群眾以公道;對確有困難的群眾,要救助幫扶到位,切實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對有情緒的群眾,要教育疏導到位,解開他們的心結,理順他們的情緒。三是及時解決不拖延。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和通過各種渠道反映的問題,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決不能小事拖大,釀成群體性事件。
第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建立健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近年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為群眾提供依法維權的途徑不暢,效果不理想,致使少數群眾選擇以群體性事件等過激方式尋求解決問題。我們必須按照《準則》的要求,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
[責任編輯:李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