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8·12”事故系列案一審宣判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沉痛的教訓正義的審判嚴正的警示
——“8·12”事故系列案庭審紀實
記者 趙榮君 周志強 徐麗 邵雋
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一聲巨響,震動了整個濱海。據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筑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68.66億元,堪稱建國以來最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國徽高懸,法庭莊嚴。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事故相關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等9家基層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各庭審現場均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等旁聽。9日,各法庭分別依法對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瑞海公司和安評中介機構利欲熏心、膽大妄為;多名本該把好關卡、依法履職盡責的政府官員瀆職失察,個別官員甚至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導致隱患日積月累、日益膨脹,最終釀成慘禍,相關責任人員也身陷囹圄。所有的企業、監評機構、所有的公職人員,都值得從中引起反思,以為鏡鑒。
庭審直擊: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根據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8·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于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干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天津市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最終導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8·12”事故發生后,根據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處理意見,除大量責任人員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另有4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25件,涉及25人;瑞海公司等相關企業及責任人員犯罪2件,涉及人員24人。
系列案件中,最受關注的無疑是瑞海公司相關人員的審判。11月7日上午8時30分,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瑞海公司案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49332.97噸。同時,瑞海公司在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數額達人民幣4780余萬元。由于于學偉等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于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爆炸。這是“8·12”事故發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瑞海公司案的庭審現場,面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記者更多聽到的是13名被告人“沒有異議”的聲音。在法庭陳述中,多名被告人均對事故遇難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對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對天津人民表示道歉,真誠懺悔。“我知罪認罪悔罪,”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在法庭陳述中表示,“作為瑞海公司的負責人之一,我對整起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于學偉說:“我想再次對事故中的逝者傷者及其家屬、廣大市民表示誠摯的謝罪,對給國家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和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表示謝罪,對給政府和廣大部門帶來大量艱難復雜的救助工作表示謝罪。”
11月8日,天津二中院還審理了中濱安評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一案,該案涉及11名被告人。三天時間里,天津其他9家基層法院進行的,則是涉“8·12”事故25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的庭審。無論是涉嫌職務犯罪被告人,還是公司企業的被告人,其合法訴訟權利都得到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充分發表了意見。
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許多職務犯罪被告人在最后的陳述中同樣表達了自己深刻的反省和誠懇的道歉。“我懷著極其沉痛的心情,向遇難群眾、犧牲的消防官兵、公安民警表示深深的哀悼。”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原主任武岱是此次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原職級最高(正局級)的兩人之一,在法庭陳述中他表示,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深深認識到自己作為市交委主要負責人,確實存在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下屬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審批審查的行為,對有關安全生產制度沒有落實到位,出現監管工作缺失,“我負有重要的不可推脫、不可回避的領導責任。我愿接受法律的判決。”
“我作為天津港集團原總裁,工作不夠深入具體,對該項目情況一無所知,直到事故發生后才知道,我是有責任的,我認罪。”天津港集團原總裁鄭慶躍在最后陳述中表示,通過這次事故,希望有關單位部門能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堅決杜絕類似事故再發生,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發展環境。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朱立明表示:“我作為公職人員參與這次施工項目的審批,在工作中有明顯的疏漏和失誤,我誠懇接受法律處理。希望在崗公職人員,特別是行政審批人員,引以為戒,在具體工作中能更細致、更謹慎,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頂格”重判:給受害者、給社會一個交代
9日,“8·12”事故系列案件各個法庭分別作出一審判決。
法庭宣判,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70萬元;
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數罪并罰,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瑞海公司其他10名人員,也被判處三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刑,其中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等6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并罰。
李志剛被判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法律專家介紹,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罰,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頂格”處罰。比如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期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決中, 25名官員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頂格判處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職務犯罪人數的16%;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僅有2人。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員工,雖然事故發生期間已經離職,此次也被追責判刑,這包括前副總經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們需要為任職時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承擔責任。李亮在庭審中辯稱,自己之前只是替于學偉代持股份,公司注冊法人代表時也只是“掛個名”,沒在公司領過薪水。但這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責任,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也顯示,瑞海公司違法經營期間,他曾在多份公司文件上簽字。簽字掛名就要擔責,這絕不是兒戲!
同樣“一字千斤”的還有安評中介機構。法院審理認定,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并在繼續經營過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多名簽字專家均被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此次審判也提醒這類中介機構人員,手中的簽字筆有“千斤重量”,寫下名字就意味著承擔責任。
警鐘長鳴:失職失察與濫權同等追責
無論濫用職權,還是玩忽職守,都難逃法律的追責。 “8·12”事故系列案件,從涉及政府部門來看,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7人獲刑,天津港集團方面5人獲刑,天津市兩級安監部門是4人,天津海關部門是5人,天津市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局是2人,天津海事局是1人,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是1人。
25名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原職級為正局級2名、副局級6名、正處級10名、副處級7名。級別高,對應的不只是權力大,更重要的是責任重大!尤其是關鍵部門、關鍵崗位,對事故的發生具有決定性“失守”的官員,更是難逃法律的嚴懲。
在“8·12”事故系列案件審判中,有一個突出的特點,那就是大量政府官員被判玩忽職守罪,并且是實刑、重判。
以往一些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案件中,人們往往關注審批責任多于監管責任、濫用職權多于玩忽職守,對負有監管職責的被告人和犯有玩忽職守行為的被告人的處罰相比較輕。這樣的判罰,容易給一些職能部門和公職人員帶來錯誤的理解,以為玩忽職守、為官不為算不得什么大問題。“8·12”事故的慘痛教訓,讓人們更多看到了“失察”之害。正如公訴人在法庭上一再提及的那樣,這么多個環節,哪怕其中一個環節多一份盡責,或許悲劇就不會發生。
天津市交委原主任武岱,履行監督職責不力,致使下屬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審批許可、審查項目;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沒有有效部署、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導致對瑞海公司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工作缺位。法院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天津港集團公司原總裁鄭慶躍,在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期間,領導、督促所屬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力;對天津港集團公司以外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下屬規劃建設部門違規“同意”瑞海公司建設危化品堆場毫不知情,導致瑞海公司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法院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天津新港海關原關長劉俊倩,忽視對下屬工作人員管理及依法行政的監督;未能履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職責要求;未發現瑞海公司超出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從事危險貨物經營業務,使得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危險貨物的行為持續。法院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天津市安監局原副局長高懷友,在分管監督管理三處期間,對天津港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領域的情況和監管現狀嚴重失察;在分管規劃與科技處工作期間,沒有要求規劃與科技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將安全評價報告網上報備制度落實到位。法院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
從此次系列案件的判罰來看,法院普遍將負有監管職責和存在嚴重玩忽職守行為,與負有審批職責的瀆職行為同等處罰,整體刑期普遍較高。此外,對關鍵環節、關鍵崗位的相關責任人員加大了處罰力度。簡而言之,審批與監管并重,濫權與失職同責。這樣的判決無疑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判罰具有示范意義,也向擔負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發出了嚴正警示。
“8·12”事故系列刑事案件的一審已經落幕,多名被告人深感罪惡深重,有人甚至淚灑法庭。于學偉、武岱、鄭慶躍等被告人在聽到法庭判決后當即表示,接受法庭判決,不上訴。
“8·12”事故是一場空前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與之對應的是嚴厲的追責。“頂格”的判罰,既是給受害者、給社會一個交代,也為企業立下了規矩,給審批監管部門劃了底線。無論是經營者、監管者,乃至全社會,都有必要從中吸取教訓,那就是必須守法,必須守規則、守規矩。企業守法經營,才能有長遠的盈利和發展;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守住底線,才是對國家、對社會,也是對自己和家人盡到應盡的職責。
安全生產,警鐘長鳴!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