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孟亞旭)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提出,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后果將追責。
考察干部應聽取信訪部門意見
《辦法》要求,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根據《辦法》,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對集體訪處置不力致事態擴大要追責
《辦法》對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責任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共列舉了6項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分別為:
第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第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第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第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第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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