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門徒會”邪教惡行揭秘
“禱告驅鬼”治病致人死亡“ 以商養教”非法斂財數千萬
冒用基督教的宗教名義,現實中以“禱告驅鬼”傳播偽科學;違背正常規律,捆綁他人禁食禁水禱告治病致人死亡。近年來,“門徒會”為了拉攏信徒,實行“復興計劃”,鼓勵信徒向神“獻愛心”、繳納“慈惠錢”。同時,“門徒會”還把部分錢財用于資助少數信徒開辦超市等經濟實體,以達到“以商養教”目的。短短幾年時間,該組織涉嫌非法聚斂幾千萬元的邪教活動資金。目前,公安機關查明了“門徒會”內部一系列違法犯罪事實。近日,記者深入湖北省監利縣、十堰市鄖西縣等案發地采訪,“門徒會”掩藏在“仁愛”背后的面目,也得以暴露在世人面前。
捆綁他人
禁食禁水長達一周
“都是讓這個邪教害的!”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記者見到了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姚湘枝。年僅35歲的她,談起去年6月發生的那起禱告驅鬼治病慘劇,后悔不已。
根據監利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作為門徒會“白馬教會”負責人的姚湘枝,在去年2月初接到上級分會點負責人翟新勇的通知,尋找“見證”(即尋找有病的人,通過信教、禱告求神驅魔把病治好的例子),便于開“新工”(即發展新的信徒)。姚湘枝推薦了一名精神分裂癥患者信徒徐某,也就是后來禱告治病慘劇的被害者。
據辦案民警介紹,去年6月14日8時許,翟新勇、姚湘枝兩人來到徐某家二樓客廳,為徐某禱告求神驅鬼治病。在此過程中,翟新勇以對神尊重為由不讓徐某吃藥治療。
持續禱告三天后,16日下午,翟新勇以徐某家中太吵,不能安心禱告,不利于治病為由,提議將徐某帶到白馬村萬某家中繼續禱告。當晚,翟、姚兩人把徐某轉移。轉移到達后,徐某病情發作,為了控制住徐某,同時組織更多教徒為徐某禱告驅鬼,翟新勇、姚湘枝先后通知了近10名信徒前來一起禱告。
為了禱告持續不斷進行,翟新勇、姚湘枝先后組織安排多名信徒三班倒24小時輪流不間斷禱告。根據翟新勇等人的供述,“每班三男三女,每班8小時。每班三個男的,就是為了在禱告期間徐某發病不配合時,起控制作用。”
同時,翟新勇等人認為徐某系“牛魔王精”附體,遂提出不讓徐某吃藥、進食、喝水,不讓徐某休息。以折騰、懲戒徐某身上的“牛魔王精”,讓其精疲力竭后離開徐某的身體,從而達到求神驅鬼治病的目的。
令人無法理解的是,當徐某發病加上沒有飲食出現用頭撞墻等狀況時,翟新勇等人仍然不為所動,堅持認為是“牛魔王精”作怪。多名“門徒會”信徒采用抱腳、拉胳膊、壓手腕、捏腰、捆手腕等方式制服徐某。這種不吃不喝實行人身控制的狀況,持續了竟然長達7天!
在徐某病危期間,一心“見證”禱告求神可以驅鬼治病的眾多“門徒會”教徒們,不僅不將其送醫院救治,反而用膠布、布帶將徐某的雙手捆住,直到病人死亡。甚至當病人死亡后,眾人仍堅持禱告“死而復生”,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
記者在監利當地采訪時發現,不少文化程度不高的村民最易受到“禱告治病”邪說的蠱惑。然而,“門徒會”編造的種種謊言也被一一拆穿——該組織骨干人員石某腿患有嚴重風濕,還出過車禍,多年治不好,被抓后他也坦言:“禱告驅鬼治病是虛假騙人的,沒有用。”
“給別人家庭,也給自己家庭帶來了不好的影響,我愿意補償”,只有小學文化的姚湘枝前幾年一直在外打工,長年勞作身體患有一些慢性病,回家后信教不再參加勞動的她,把身體病癥有緩解歸因于“信教禱告的結果”,并到處宣講信教禱告可以治病。
以商養教
“善款”挪用為兒子買房
近期,湖北省十堰市公安部門先后成功抓獲“門徒會”幕后人員華某、主執陳某、配執張某等人,基本查清了該派組織體系、活動方式、骨干人員,有效獲取了該邪教組織實施“復興計劃”、“以商養教”、邪教資金流向等內幕性、深層次問題,并依法查繳780萬元邪教活動資金。
作為“門徒會”邪教組織的骨干,今年52歲的陳某因長期從事該邪教活動分別于1990年、1998年被依法打處,其先后在該邪教組織內擔任廣西分會執事、長沙分會執事、長江大會執事等重要職務。
據陳某供述,近年來,一方面公安部門持續打擊,另外其他教派也在拉攏侵蝕該派信徒。為了擴大地盤,陳某等人開始實行“復興計劃”,倡導信徒發家致富,鼓勵信徒向神“獻愛心”,繳納“慈惠錢”“慈惠糧”“慈惠民物”。“門徒會”把聚斂的部分錢財用于資助少數信眾開辦超市等經濟實體,以達到“以商養教”目的。
據十堰市鄖西縣公安局副局長余紹朝介紹,經過審訊了解到,該邪教組織實施“復興計劃”期間推行“虧補賺交”模式。例如,開辦超市等經濟實體的信徒經商出現虧損情況下,該組織會酌情予以補貼,盈利的按照經營所得以一定數額繳納“奉獻款”。經查,2011年-2014年期間,該邪教組織涉嫌斂財高達4000多萬元。
根據陳某、張某等人的供述,該組織近年來會拿出一部分聚斂的錢財用于照顧補貼各級骨干人員、家庭貧困的教徒,“這一招也是‘精準扶貧’,不是自己的教徒再窮也不會關照,意在籠絡穩定骨干人員及信徒。”
該組織聚斂的巨額錢財從不存入銀行,而是采用骨干人員現金保管的形式,逐級管賬。例如陳某手上保管530萬元、張某保管460萬元、骨干人員石某保管180萬元。
據辦案民警介紹,石某從張某手上“借”40萬元在孝感為自己的兒子買了一套房子,說是“借”其實并不歸還。此外,陳某“借”給自己的弟弟20萬元。據陳某供述,2014年自己母親去世,他自己偷拿了4萬元用于辦喪事,之后也沒有歸還。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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