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六部門就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布通告
中新網9月23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六部門今日聯合發布《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通告要求,凡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
以下為《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全文:
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公害,必須堅決依法嚴懲。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現就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二、公安機關要主動出擊,將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依法立為刑事案件,集中偵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團伙、整治一批重點地區,堅決拔掉一批地域性職業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釘子”。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偵、快捕、快訴、快審、快判,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展蔓延勢頭。
三、電信企業(含移動轉售企業,下同)要嚴格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確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電話實名率達到96%,年底前達到100%。未實名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要求對所持有的電話進行實名登記,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一律予以停機。電信企業在為新入網用戶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手續時,要通過采取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聯網核驗等措施驗證用戶身份信息,并現場拍攝和留存用戶照片。
四、電信企業立即開展一證多卡用戶的清理,對同一用戶在同一家基礎電信企業或同一移動轉售企業辦理有效使用的電話卡達到5張的,該企業不得為其開辦新的電話卡。電信企業和互聯網企業要采取措施阻斷改號軟件網上發布、搜索、傳播、銷售渠道,嚴禁違法網絡改號電話的運行、經營。電信企業要嚴格規范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主叫號碼傳送,全面實施語音專線規范清理和主叫鑒權,加大網內和網間虛假主叫發現與攔截力度,立即清理規范一號通、商務總機、400等電話業務,對違規經營的網絡電話業務一律依法予以取締,對違規經營的各級代理商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關部門吊銷執照,并嚴肅追究民事、行政責任。移動轉售企業要依法開展業務,對整治不力、屢次違規的移動轉售企業,將依法堅決查處,直至取消相應資質。
五、各商業銀行要抓緊完成借記卡存量清理工作,嚴格落實“同一客戶在同一商業銀行開立借記卡原則上不得超過4張”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卡)和支付賬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Ⅰ類銀行賬戶,在同一家非銀行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支付賬戶。自2017年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卡)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對經設區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為被不法分子用于電信網絡詐騙作案的涉案賬戶,將對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其他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全部業務。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通過銀行自助柜員機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資金24小時后到賬。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對泄露、買賣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依法打擊。對互聯網上發布的販賣信息、軟件、木馬病毒等要及時監控、封堵、刪除,對相關網站和網絡賬號要依法關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電信企業、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聯,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對監管不到位的,要嚴肅問責。對因重視不夠,防范、打擊、整治措施不落實,導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問題嚴重的地區、部門、國有電信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堅決依法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開展宣傳報道,形成強大輿論聲勢。要運用多種媒體渠道,及時向公眾發布電信網絡犯罪預警提示,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對各類電信網絡詐騙的鑒別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識。
九、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對在搗毀特大犯罪窩點、打掉特大犯罪團伙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予以重獎,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