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對國辦關于出租車《指導意見》和七部委關于網約車《管理辦法》進行細化,明確做出“網約車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將由網約車經營者先行賠付”等規定。
在網約車的責任義務及監管方面,江蘇省規定:網約車經營者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網約車經營者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要接入交通運輸部監管平臺。
在對網約車駕駛員及車輛管理方面,江蘇省規定: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從事網約出租汽車營運活動;網約車車輛檔次應高于地方主流巡游出租車;網約車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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