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中新網9月9日電 據交通部網站消息,交通部日前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新規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交通肇事犯罪、吸毒記錄等情形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同時新規還加大了一些違法違規處罰力度,罰款金額大幅上調。《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四項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規定》還要求,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包括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等。
根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后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
此外,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有上述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還明確,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轉借、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后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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