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悉,該《解釋》首次規定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將“違法行為保全”納入可賠償的行為范圍。
《解釋》規定,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解釋說,國家賠償案件除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案件以外,還包括僅以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
與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中行使職權相關的賠償案件,實踐稱之為“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
“非刑事司法賠償以財產損害賠償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權的,也應當對人身損害予以賠償。”上述負責人表示。
《國家賠償法》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規定適用于非刑事司法賠償。
“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違法拘留,毆打、虐待等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的損害后果有可能不亞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的損害后果。”上述負責人說,如將非刑事司法賠償排除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外,就會背離國家賠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初衷,故《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賠償領域,完善了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
根據《解釋》,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時,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解釋》規定,法院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出現上述行為時,適用上述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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