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昨天,針對部分網友提出的問責方式中,“通報”的影響大于“誡勉”,卻排在“誡勉”之前的問題,中央紀委研究室指出“通報”沒有影響期,而受到“誡勉”的干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網友:《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通報的影響大于誡勉,為什么在誡勉之前?
中央紀委研究室: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網友:《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無標準?
中央紀委研究室: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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