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3歲少年殺3人被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年齡能否降低引熱議
新華社北京8月9日新媒體專電 題:13歲少年殺3人被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年齡能否降低引熱議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程群 何偉
廣西一名13歲少年殺害3人后,被警方抓獲,近日被執行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頻發,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成為熱議焦點。法學專家指出,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重點應在前期預防工作,“防小止大”是關鍵。
13歲少年殺3人 因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
7月18日21時許,廣西岑溪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誠諫鎮石橋村3名小孩失蹤。7月20日14時許,警方發現3名失蹤兒童已經遇害。7月25日,13歲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被抓獲。
經公安機關查明,沈某某被其父親責罵后離家出走。7月18日當天,沈某某到誠諫鎮石橋村里偷東西,路過見到3名小孩在自家屋里面玩,沈某某哄騙3名小孩跟他去到附近山邊一處偏僻地方,威逼小孩講出家中收藏錢財的位置,因小孩年幼未果,后害怕事情敗露,萌生殺人念頭,用石頭、刀分別將3人擊打致死。
在監護人和證人在場見證下,沈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因沈某某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于8月2日被送到廣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
案件發生后,在網上引發關注,部分網友認為沈某某的犯罪行為極其惡劣,不能因為年齡小而讓他逃脫刑事處罰。網友“曄哥哥你好”說,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和成年人故意殺人所帶來的傷害是一樣的,法律保護這樣的殺人犯,只因他是未成年人,被殺的3個未成年孩子怎么辦?
因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此前也多次發生。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發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殺女教師的惡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其中年齡最小者僅11歲,最大13歲。由于3名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送往工讀學校。
一些網友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從輕懲處的同時,對于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卻沒有強效的規避方式,以至于大面積的“寬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縱容”。“未成年”甚至成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權益、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護身符”。
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趙輝說。
然而面對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增多,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引發熱議。
[觀點一]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
部分網友認為,隨著社會進步、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未成年人呈現出明顯的“早熟”趨勢。未滿14周歲少年犯下殺人等惡性案件的個案不斷增多,繼續以14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顯然已不合適。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行為的未成年人。
[觀點二]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合適
“我并不贊成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趙輝說,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由于社會背景諸多因素影響,單純比較年齡沒有意義。
趙輝認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這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情況很多。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解決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觀點三]需要進行一系列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不能拍腦袋決定
“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發育階段,其辨別是非的能力有限,同時易受成人的脅迫指使。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社會問題。”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認為,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進行一系列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而不是一拍腦袋的決定。同時不能因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個案,而推導出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結論。
需多方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從現在的情況看,我們的預防工作并沒有做到位。”趙輝認為,應該由家庭、學校、社會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期預防工作。由于我國預防青少年犯罪法缺少具體的幫教處罰措施和執行責任機關的規定,使得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預和矯正方面仍不到位。
趙輝說,在國外,當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時候,就有社工等相關人員介入,甚至幫助指導父母來教育孩子。擴大事前干預、社會控制和幫教的范圍,從源頭上進行預防和糾正更重要。
“我們對于微小或者比較普遍的未成年人暴力行為不重視,一般要等到發生比較大的事件時才進行關注,但這都屬于事后的關注。”皮藝軍說,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國外會在預防上做大量工作,“防小止大”是關鍵。
皮藝軍建議,應轉變觀念,對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為,從它還很微小、不嚴重的時候就要及時關注和制止。應鼓勵一些社會保護組織和社會支持系統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來。比如支持和歡迎志愿者隊伍、社會工作者等直接參與社區矯正和幫教少年犯的工作,同時讓未成年人多參加社區服務活動,有利于對他們社會公德意識的培養。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