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網絡司法拍賣一人競拍也可有效
昨天,最高法發布《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一人參與競拍有效,且網絡司法拍賣若違法致當事人受損,可申請國家賠償。該規定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網絡司法拍賣最早出現于2010年,至今,全國已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開展網絡拍賣,進行網拍超過25萬次,成功處置標的物金額超過1500億元。僅2015年一年,拍賣就達12.4萬余次,處置標的物5.7萬余件,成交率84%,平均溢價率36.7%。
網絡司法拍賣作為一種新事物,實踐中存在拍賣模式多樣、拍賣主體多元、操作規程不一等問題。孟祥舉例稱,有拍賣成交價低至6元的茶葉罐,有高至4.64億元的土地使用權,有的拍品經過1800余次競價最終成交。
為保證拍賣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潔,《規定》明確,除執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拍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近親屬也不得參與。
■重點
網絡司法拍賣建統一平臺庫
《規定》確定,由最高法建立一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最高法將組成專門評審委員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采取統一標準,依照程序,負責選定、評審、除名。在具體個案中,最高法不干預選擇網絡拍賣平臺,由執行法院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從名單庫中選擇一家實施。
一人參與競拍也算有效成交
《規定》明確,網絡司法拍賣即使參與競買人僅一人,只要出價不低于起拍價即成交。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傳統拍賣理論上應不少于兩人參與。但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全程、全面、全網公開特征。如一人競拍價高于起拍價被認定無效,有損司法拍賣公信力,也不利于財產變現和當事人的債權實現。
拍賣被撤致損可申國家賠償
《規定》明確,拍賣被撤銷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申請國家賠償。此外,對于悔拍者,其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價款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債務,可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