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游客有嚴重不文明行為將影響再出境
晨報記者 李曉明
“零負團費”如何罰?強迫購物怎么辦?頻頻發生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該如何制約?8月1日,國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就這些廣受關注的話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并公開征求意見。
“零負團費”最少罰款3萬元
“零負團費”一直是旅游市場的一顆毒瘤。《送審稿》第九十七條規定,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或誘騙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許可、邊境旅游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被強迫購物可要求退貨退款
針對近年來發生的“黑導游”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旅游的行為,《送審稿》也作出明確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準確、詳細說明,由旅游者簽字確認。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進行交易,旅行社不得從中獲取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此外,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旅行社,《送審稿》第四十八條中指出,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驢媽媽CEO王小松指出,新《條例》 對旅行社強制購物行為的罰款金額有了明確規定:旅行社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待旅游者,誘騙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參加購物活動,以及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未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簽字確認等情況,都會被旅游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王小松認為,目前旅游環境確實存在強制購物或者變相強制購物的現象,主要原因還是零負團費的問題。
游客不文明行為將被記錄在案
近年來,國人的旅游不文明行為屢次引發輿論關注。近日,中國大陸女游客在美國洛杉磯國際機場掌摑華人女店員被捕的事件被傳得沸沸揚揚,成為旅游不文明行為的典型。
針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此前國家旅游局也陸續公布了幾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單”,而《送審稿》對其的懲戒措施得到了進一步的細化。第九十一條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在征信系統中記錄,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參加團隊旅游、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