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擬將霾納入氣象災害 專家:不能把“人禍”定義為天災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于5月27日審議《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將霾列為氣象災害。
7月20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二審,氣象災害的定義被調整為“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人身財產、社會功能、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事件”。
可見,繼《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將霾納入氣象災害定義后,草案修改稿中對此予以了保留。那么,霾應該被納入氣象災害的定義嗎?草案及修改稿中提及的建設通風廊道、增加空氣流動性等措施,對霾的防治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嗎?立法將霾列入氣象災害定義會帶來哪些方面的危害或影響?我國怎樣才能從根本上防治霾污染?帶著這些疑問,本報記者采訪了業內權威專家。
對話人
劉文清中國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安徽光學精密機械研究所所長
王金南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副主任
柴發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副院長,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大氣環境分會主任
采訪人
中國環境報記者 查瑋
將霾列入氣象災害,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誤導人們對大氣污染的正確認識,混淆污染與氣象的概念。認為霧霾同暴雨、寒潮等氣象災害一樣,具有人為不可控性。這無疑加劇了“治霾只能等風來”的錯誤認識。
——劉文清
將霾納入氣象災害范疇,混淆了人類活動影響和自然災害的基本概念,夸大了氣象因素對大氣污染來源成因的影響,掩蓋了人為排放引起大氣污染的本質問題。
——柴發合
北京立法將霾列為氣象災害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試想一下,如果霾是一種自然災害,到時我們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責任?如何去尋找治霾不力的責任主體?
——王金南
是否應該立法將霾納入氣象災害定義?
霾不屬于氣象災害的一種,不能把一種人禍通過法律定義成為天災。
中國環境報:近日,經過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北京擬立法將霾納入氣象災害的定義。據了解,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議2010年1月通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其所列舉的氣象災害類型中,并未包含霾。對此您怎么看?
劉文清:從本質上來說,城市霾污染的程度受城市的能源結構、交通狀況和工業排放污染物的多少等因素影響。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