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糧庫開發(fā)辦主任索賄64萬獲刑
此案經(jīng)歷生效后申訴、再審以及發(fā)回重審最終改判11年
北京市西北郊糧食倉庫開發(fā)辦公室原主任許繼仁,被控在本單位與城建公司合作建房過程中,僅支付6.9萬余元就買下價值共計101萬余元的兩套住房。此案歷經(jīng)判決生效后的申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審以及發(fā)回重審,后一審認定許繼仁受賄只涉及一套房屋,金額為64萬余元,其刑期也由原來的13年改為11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后許繼仁上訴要求改判無罪,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此案距第一次判決,至今已有7年半之久。
指控花6.9萬買下兩套房
今年62歲的許繼仁原為西直門糧食倉庫基建科科長。1996年10月,北京市西北郊糧食倉庫成立,他調(diào)任開發(fā)辦公室主任,并代表糧庫具體負責與北京城市建設(shè)工程開發(fā)公司合作開發(fā)建房的事項。
根據(jù)檢方指控,1999年2月至2002年11月,在城建公司為糧食倉庫職工解決拆遷用房的過程中,許繼仁向城建公司索要一套位于海淀區(qū)、面積為81平方米的住房,市值為37萬余元。此后他使用工齡折算房款,以兒子的名義與城建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只支付6.9萬余元就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
2000年9月,許繼仁又找到城建公司負責人,提出用其大舅哥賈某的房,以提前拆遷的名義換一套150余平方米的住房,價值64萬余元,城建公司領(lǐng)導(dǎo)同意了。
2005年6月,司法機關(guān)就許繼仁及其親屬多套住房情況展開調(diào)查后,許繼仁向城建公司補交了兩套住房的剩余房款共計94萬余元。2007年7月23日,許繼仁被抓獲。
受審辯稱市場行為
受審時,許繼仁始終不認罪,稱其低價買房以及換房都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且已補交房款。
然而城建公司經(jīng)理劉某曾作證,城建公司與賈某簽訂的提前拆遷安置協(xié)議是許繼仁來談的,對方稱自己想弄一套大點的,后經(jīng)商量看上了劉家窯的房子,“他說不能白給,就提出用大舅哥賈某的房,以提前拆遷的名義來換并起草了協(xié)議”。
劉某說,他認為賈某西直門的房子太小,最多價值25萬元,但許繼仁表示反正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在糧庫拆遷中,以提前拆遷名義換房的只有這一戶,“許繼仁是占了便宜,他是西直門糧庫代表,起上傳下達作用,位置特殊,得罪不起,這樣以后辦事能順利點。”
賈某則稱,他從未見過與城建公司簽的提前拆遷安置協(xié)議,劉家窯的住房也不是他的,許繼仁未與他談過這套房子的事。
重審一審改判11年
據(jù)悉,此案歷經(jīng)判決生效后的申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審以及發(fā)回重審,市一中院重審后認為,許繼仁利用職務(wù)便利,受賄數(shù)額64萬余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但指控許繼仁以為糧食倉庫的職工解決住房為名,向城建公司索要住房,經(jīng)使用許繼仁夫婦工齡折算房款后取得海淀區(qū)價值37萬余元的住房一套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不予認定。鑒于許繼仁案發(fā)前已將贓款退還,可從輕處罰。最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許繼仁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5萬元。
上訴要求改判無罪
隨后,許繼仁又上訴要求改判無罪。許繼仁的辯護人指出,一審認定許繼仁受賄且索賄劉家窯房款64萬余元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不構(gòu)成犯罪。此外,一審雖認定許繼仁購買海淀區(qū)的住房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但明顯的無罪證據(jù)沒有被采信,以“事實不清、證據(jù)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為理由認定不構(gòu)成犯罪不當,請求改判無罪。
市高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許繼仁索要劉家窯住房的犯罪事實,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均不予采納。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案件一波三折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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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認定許繼仁犯受賄罪判13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15萬
上訴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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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駁回上訴
申訴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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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令市高院再審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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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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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重審后一審改判11年
上訴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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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