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白陽)被拐賣的兒童解救后找不到親生父母,能否被領養?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被解救的兒童若12個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被內地居民收養。
為使打拐被解救兒童能夠及時通過收養重新回歸家庭生活,征求意見稿明確,公安機關將解救的被拐賣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后,應當立即開展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12個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機關應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自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之日起,被解救的兒童可以被內地居民收養。
意見稿還規定了被遺棄的嬰兒、兒童的收養辦法。意見稿指出,組織或者公民發現棄嬰、兒童,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將棄嬰、兒童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開展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3個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自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之日起,棄嬰、兒童可以被收養。
與現行收養辦法相比,意見稿在收養登記手續方面進行了簡化,如收養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撫養教育能力證明、生父母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但意見稿同時增加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評估,并細化了收養登記前的公告制度。
有關人士可在7月27日前,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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