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將公安部起草的《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條例擬在我國通過強制醫療所制度,規范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并送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適用強制醫療措施標準不統一,導致該制度執行中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不明顯。
擬制定條例的說明指出,強制醫療所是執行刑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的場所,其機構性質應當是執法機關,不是單純的醫療機構,但醫療是實現這項強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強制醫療所的重點工作。
送審稿在如何解除強制醫療上,結合各地多年實踐工作,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規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穩定和因軀體原因的兩種情形。(記者張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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