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 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家工商總局等六部門聯合發布《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并對刊播活動作出了具體規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其中,廣播電臺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數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4個整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2個整版。
中央主要時政類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時政類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平均每兩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
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其中,刊播時間應當在6:00至24:00之間,數量不少于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鼓勵網站結合自身特點原創公益廣告,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文字、圖片、視頻、游戲、動漫等多樣化展示,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訊工具等多渠道傳播,網頁、平板電腦、手機等多終端覆蓋,長期宣傳展示公益廣告。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
《暫行辦法》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刊播公益廣告。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公交車、地鐵、長途客車、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筑工地圍擋、景觀燈桿等構筑物,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通稿作品或者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其他公益廣告。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