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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三縣數千萬庫區移民款被外借 疑遭非法挪用

2016年05月17日 09:47:02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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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三縣數千萬庫區移民款被外借疑遭非法挪用

  巖灘水電站上游。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攝

  近日,京華時報記者接到廣西河池市大化縣、巴馬縣、東蘭縣庫區移民舉報,稱該三縣的巖灘庫區移民資金在上世紀90年代至2006年之間,被外借3000余萬元,僅有一小部分收回。截至昨晚記者發稿時,這三縣官方均未對借款及還款具體數額給出回應。

  當地政府給移民的回復稱,借錢依據國務院有關文件,是為了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但法律專家認為,若該錢款用于這些項目則不存在借貸行為,直接撥付使用就可以,律師也稱此事中相關黨政機關人員涉嫌犯罪,呼吁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大化縣

  庫區資金外借近2000萬元

  巖灘水電站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大化縣境內,至今已投產發電24年,是華南和廣西電力系統中容量最大的調峰調頻主力電站。河池市有大化縣、東蘭縣、巴馬縣、天峨縣、南丹縣的22個鄉鎮的907個村民小組被巖灘庫區淹沒。

  當地移民向記者提供了大化縣《借用巖灘庫區資金情況》表格,其中有17名借款人,借出金額共計2023.2萬元,還款50萬元。

  移民舉報的內容顯示,大化縣原移民局局長藍標球從庫區資金中借了780萬元,用于“北海市房地產開發”。

  記者聯系上大化縣移民局原局長藍標球,他稱,借款780萬元一事發生在1997年前后,借錢并非用于他個人的事,當時他是大化縣移民局局長,大化縣巖灘庫區有269戶、1428名移民搬遷到北海市的金星農場(音)生活,“是國家組織搬遷的,當時金星農場辦一個房產項目,資金不夠,因為他們答應幫助我們安置移民,我們就借給他們了”。“好像沒有收回來,至少我2002年退休之前是沒收回來”。

  他同時稱,移民局當時確實往外借了很多資金,讓其他人辦廠,“當時的項目很多,有的辦企業,有的用于移民安置,各種各樣”。

  曾任大化縣乙圩鄉武裝部部長的巫善英稱,當時自治區、河池市的相關政策允許他們借用巖灘庫區資金發展當地經濟,他在1996年時曾從移民局巖灘庫區資金借出5.8萬元,用于武裝部的以勞養武林場投資,但因市場行情不好,效益不佳。

  巫善英稱,當時他們也是為了發展經濟,“沒人帶動就沒人做事,我們就是領頭抓生產。林場現在效益也還算可以,如果資金管理部門追款,還是能還得起的”。

  此外,舉報材料顯示,原大化縣乙圩鄉黨委書記韋盛平借款62萬元,用于個體林場,至今未還款。5月7日,記者在大化縣紅河路朝陽巷找到了韋盛平的兒子,他稱父親已去世多年,他對此事不知情。材料顯示,原乙圩鄉鄉長覃金章也借款80萬元,用于乙圩鄉紅都石材廠。5月7日,找到覃金章在大化縣紅河路朝陽巷的一處旅館,旅館老板稱,她從覃金章處承包該旅館,覃金章患有腦梗、半身不遂,說話也說不好,其家人謝絕訪客。

  大化縣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員證實了上述材料內容。

  記者還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找到了大化縣乙圩鄉果好村村民覃飛康,相關文件顯示其從巖灘庫區資金借支40萬元,用于投資個體林場。但覃飛康稱,他當年雖然從村里租來一塊山林地的20年使用權,種植杉樹,但他并未拿到這40萬元,“1994年開始,租了20年,本來可以借到這筆錢,但1995年的時候縣政法委找到了我,說有人反映我借這錢屬于違規,找我了解情況,后來這筆錢也就沒到我這里”。他稱,林場啟動資金有20多萬元,由他和他的幾個兄弟聯合出資。而大化縣移民局內部人士證實,確有覃飛康借款40萬的相關手續。

  工作人員稱借款有政策支持

  記者找到大化縣移民局一位參與過借款處理工作的工作人員。他表示,當時借錢的有企業,也有部分移民,“借去種樹、養魚的都有,目前移民借的基本上沒怎么還”。

  該工作人員說,對于當時外借及回收資金的具體數額,需查詢移民局的財務報表,“有的收回來了,但不多”。

  “有好多企業也不怎么景氣,比如原來的縣水泥廠,我們借給他們200萬元,水泥廠倒閉了,資不抵債”。他稱,縣鋁材廠破產后,也未能歸還借的移民局的800萬元。記者調查了解到,當時的借款人叫黃學超,時任大化縣鋁材廠經理、黨支書,后任大化縣副縣長,現已不在大化縣任職。

  據知情人介紹,鋁材廠還向除移民局之外的銀行等其他單位借過款,該廠破產后,地皮、機械等“賣了419萬多元”,安置完企業員工后賠給銀行一部分欠款,再無力償還從移民局等部門借的錢。

  根據前述內容,大化縣移民局至少外借1967.8萬元至今未收回。

  該工作人員稱,據他了解,當時借款給這些單位是有政策支持的,“我們想解決移民就業的問題,就要辦廠,就要借錢。錢不是被自己挪用,而是為了解決庫區移民的就業問題,資金都會有使用計劃。”

  他引述的是國務院1991年1月25日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國務院74號令)第9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用于恢復和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也可以包干到縣(市),由縣(市)統一安排,用于土地開發和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但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該工作人員回憶,當時的情況就是包干到縣,由縣統一安排,“意思是不能把這個錢分到農民手上,‘專款專用’就是錢要用在土地開發和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上”。

  他表示,借錢的項目或多或少都會與移民安置沾邊,“有的會牽強一些,有的普通移民想借錢,不知道怎么借,錢卻借給了一些政府干部”。

  巴馬縣

  借款未達到安置移民目的

  記者掌握的15份巴馬縣借款合同顯示,僅在1991年到1996年間,巴馬縣的外借資金就至少達454萬元。

  以巴馬縣移民局與借款方巴馬鎮政府簽訂的《庫區資金借款合同》為例,借款種類為生產發展周轉金,借款金額為60萬元整,用于開采和加工輝綠巖,巴馬縣移民局收取標準為月3‰的資金占用費,每年結算一次,資金占用費隨本金清還。借款時間為1992年8月28日至1997年8月30日,還款資金來源為開采、加工石材銷售收入。同時,合同約定借款方同意長久安置巴馬庫區移民60人。

  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月罰5%的違約金;借款方如不能按期還款,甲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并以逾期款額收取5%的違約金;如借款方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借款安全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其余13份合同中也均有3‰、3.1‰、5.1‰不等的資金占用費,與巴馬縣所略水電站簽訂的50萬元借款合同的資金占用費一欄劃了橫線。借款時間從1個月到5年不等。

  據2008年前后曾受巴馬縣移民局委托為該局討債的律師黃大學介紹,移民局讓他找10多家借款單位催款,并提供了這些單位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因這些單位都在縣城,他在一周內催了一遍,但一分錢都沒收回來,“他們都說當時辦的項目效益不好,成本都收不回來,讓我們想起訴就起訴吧”。

  黃大學稱,這些借款大多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到2008年他催款時,全部已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因借款單位均簽收了催款通知,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他建議移民局立即對相關單位提起訴訟,追回借出的庫區移民資金。

  巴馬縣移民局在2011年12月14日給移民的回復中稱,巖灘水電站蓄水發電以后,根據國務院第74號令,為發展庫區生產、多渠道安置移民就業,各地政府都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安排投資給一些廠、場、個人興辦項目安置移民就業和扶持庫區部分移民搞種植業、工副業。

  該回復稱,當時一些移民也曾得到安置,但因市場行情變化等因素影響,外借資金大多未產生應有的經濟效益和達到安置移民的目的,故出現移民資金的外借掛賬,“單位和個人的借款合同等相關資料我局已經提交給紀檢監察部門和法院,委托法院依法追收,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追收效果很不理想”。

  至今,巖灘水電站已投入蓄水發電24年。

  縣紀委報黨委后沒下文

  巴馬縣紀委文件顯示,早在2011年9月26日,黃勇等巴馬縣180多名巖灘庫區群眾就聯名向巴馬縣紀委反映巴馬縣移民局將庫區移民專項發展資金外借給非庫區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問題。巴馬縣紀委隨后介入調查,并核實到巴馬縣移民局的移民資金外借給非庫區企業單位和個人共計832.4526萬元。

  2011年12月20日,經巴馬縣紀委常委會討論,認為縣移民局外借移民資金數額較大、人員眾多、情況復雜,特向巴馬縣黨委報告,請縣黨委研究處理,并列明所略電站借款184萬元、巴馬縣民族醫院韋桂蘭(時任法人代表)借款45萬元、巴馬縣農業局黃照月借款32萬元、巴馬縣檢察院原檢察長劉義庭借款10萬元等事實。

  此外,記者還調查了解到,巴馬縣政府辦公室原負責人陳守宣曾借支10萬元移民資金用于辦南寧金馬酒樓,“原安排部分庫區移民就業,已倒閉,政府行為”;巴馬縣糖辦原負責人陳瑾曾借支80萬元購蔗種種植;巴馬縣蔗糖總公司原負責人覃兆昌借支100萬元種甘蔗建糖廠;巴馬縣保健茶廠原負責人肖德祥借支26萬元辦膠股藍茶廠(已倒閉),巴馬縣團委原負責人羅光勤借支4.5萬辦繡花廠(已倒閉),賜福礦泉水廠借支191.9萬元……這些借款數額總計800多萬元。

  當年縣黨委是如何做的決定?至今已近5年過去了,這些借款目前還剩多少未追回?帶著這些問題,記者5月10日來到巴馬縣黨委宣傳部,工作人員稱不掌握該情況,讓記者直接采訪縣紀委,但縣紀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在請示領導后回復記者稱,當年已將該情況上報,“但當時經過黨委研究,沒有讓繼續查,也就沒有往下查”。

  記者當天來到該縣移民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稱局領導不在,記者隨后留下采訪函,希望采訪巴馬縣巖灘庫區資金,具體在什么時間借給了哪些單位和個人,外借資金數額、收回資金數額,當年外借的資金屬于什么性質的資金、當年將資金外借的政策依據、外借目的,以及為何至今未能將借款全部收回、有沒有走司法途徑按照借款方違約處理等問題,但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東蘭縣

  千萬外借資金被指未收回

  東蘭縣多位庫區移民稱,他們從當地移民局獲取的信息顯示,東蘭縣也存在將巖灘庫區發展資金外借的情況,借款企業性質多為國營、集體,也有部分借給私人,總計也在千萬元左右。但因大部分企業已倒閉,記者未能完全核實。

  記者在5月10日來到東蘭縣移民局想要采訪借款、還款數額等相關問題,辦公室工作人員同樣表示局領導不在,讓記者找東蘭縣委宣傳部。宣傳部工作人員在收下記者的采訪函后向領導請示,并讓記者等消息,“這事情比較敏感,需要縣分管領導批示同意后才能采訪”。但至發稿時,記者仍未獲回復。

  東蘭縣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在2014年9月16日給移民的回復文件中稱,1992年初,巖灘水電站蓄水發電以后,根據國務院74號令,為了發展庫區生產,多渠道安置移民就業,探索移民安置的路子,政府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外借部分資金給廠礦企業興辦項目安置移民就業,扶持庫區部分移民發展種植業,部分庫區移民曾得到安置。

  回復同時稱,受市場情況變化、經營管理不善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借款行為無法產生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沒能達到最終安置移民的目的,出現了移民資金的借出掛賬,“目前,巖灘水電站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工作正有序開展,該縣移民資金全部采取財政封閉運行管理模式,確保了移民資金的安全運行”。

  河池市

  市移民局再次展開核查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辦公廳1999年11月26日印發的關于巖灘水電站庫區移民工作會議紀要中,第七條稱,“為集中資金解決移民問題,各級移民部門要有計劃、有組織地回收非移民安置項目的資金,堅決砍掉寄生在移民經費上的公司實體。對無法收回的移民資金,按照‘誰借款誰回收,誰批準誰負責,誰擔保誰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辦理”。

  2012年12月7日,河池市移民局在給移民的回復中稱,巖灘庫區移民安置之初外借的部分資金尚未收回,巴馬、東蘭、大化等縣對此曾組織公、檢、法等部門追收,但效果并不理想,“下一步我們將繼續通過紀檢、司法等渠道努力做好外借資金的追收工作”。

  該回復同時稱,時任河池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長羅光勤在上世紀90年代初曾擔任共青團巴馬縣委書記,其間,團委興辦萬隆刺繡廠,借用移民資金4.5萬元,當時安排了200多名庫區移民青年就業,在當時對庫區移民就業安置工作起了積極促進作用,但由于受到市場大環境因素的影響,工廠被迫停產關閉,不存在羅光勤同志個人挪用移民資金的問題。

  大化縣移民局分管移民工作的班姓副局長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他剛到任沒多久,具體情況他不了解。他同時稱,河池市移民局已于約兩周前統一安排部署核查借款情況,“不僅是我們,包括東蘭、巴馬也都開始了”。他稱,“我目前還不知道到底借給誰多少,市局已經專門派人來過問這件事”。

  對于記者提出的當時外借資金來源、外借政策依據,以及外借資金數額、還有多少未收回等問題,班姓局長稱,針對這些問題,河池市移民局的紀檢組都在調查,等結果出來后方能回答,“庫區移民資金的使用是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核實清楚之后,還存在欠款的企業,官方會通過正常的程序去追款。如果欠款的企業不存在,該怎么處理,我們現在也無法說,到時候按照合同按照法律來辦”。

  “他們都查了好幾次了,就是追不回錢”,大化縣乙圩鄉巴巖村一名韋姓移民表示。

  而此前接受記者采訪的大化縣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員也稱,他們也希望上級部門能真正重視此事,“如果自治區或市里下個通知,要求借款單位還款,還是能拿回來一部分的,并不是都倒閉了。能收回來的盡量收,收回來后再用在庫區移民身上,把庫區打造得更好一些”。

  ■專家觀點

  安置移民直接撥款即可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稱,如果這些錢的使用方向是土地開發和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按照當地政府引用的國務院74號令,資金管理部門本可以按照規定直接將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使用,并不需要這些單位去借錢,不應存在借貸關系。

  他認為,當地政府部門把國務院74號當作外借庫區移民資金的理由不成立,只是當地政府給這些資金不正常流動找的借口、幌子。

  他表示,巴馬縣紀委、移民局將情況報請縣委研究做出決定,但縣委沒有及時作出指示,縣委就有失職之處,“需要由上一級的紀委,去調查當時的縣委主要領導是怎么考慮的,有沒有違法違紀的情形”。

  他稱,這種借款原則上不屬于仲裁范圍,只能通過由相關單位繼續追款,或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

  ■律師說法

  相關政府人員涉嫌犯罪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認為,此事中的相關政府人員已經涉嫌犯罪,呼吁檢察院介入調查。

  他稱,庫區移民資金應以政府的名義直接使用,比如由政府出面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安置移民、開墾荒地恢復生產等,而非把錢借給政府部門負責人、企業負責人使用,“把錢這樣借出去,相關人員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朱孝頂同時表示,如果資金主管部門不去追回欠款,也是涉嫌犯罪,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在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屬于加重處罰的情形,“移民局作為政府部門,本身有權起訴欠款單位和個人,否則過了訴訟時效打不贏官司,錢就沒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他認為,縣委的指示只是內部的文件,不能以此為由去不去追款,“即使說借錢被騙了,也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借款追不回,單位法人也要承擔責任”。

  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

[責任編輯: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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