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財經(《消費主張》)2016年4月13日,《消費主張》記者來到了位于成都市紅星路二段76號布后街12號的四川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并與其簽訂了一份九寨黃龍四日游合同,價格是440元。合同附件中規定,游客必須進一家土特產店,停留時間最長不超過90分鐘。
記者注意到,除了這家土特產店之外,在記者所簽訂的合同中,再沒有約定其它購物點。然而,旅行社工作人員向記者坦言,行程單中第四天的藏族文化特色村寨、德吉美朵風情街和古羌城,其實也是購物點。
工作人員:屬于隱形購物店,我們都不愿意說它是購物店。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游客不進店的話,440元的價格是做不下來的。
工作人員:九寨溝黃龍門票觀光車都是510。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然而在這里,旅行社卻給出了440元這個低于成本的報價,再加上游客的車費和食宿,旅行社該如何彌補這種損失呢?工作人員毫不避諱地表示,他們有的是辦法,行程中的購物店就是解決這種問題的辦法之一。
這種低于成本價的旅行團會是一種什么樣的體驗呢?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