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檢察院近日發布了《2015年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報告顯示,當前以潛規則為名,受賄、索賄現象仍然不在少數。個別領導干部認為,逢年過節收些禮品、禮金是人之常情,并不為過,最多算是違紀;更有甚者,對于“吃回扣”“拉關系”等認為是市場“潛規則”、是社會普遍現象,難以自律。
筆者在對該報告進行梳理后,總結出潛規則的6種形式,并邀請檢察官進行了點評。
“我是入股,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某電力公司負控班班長路某,在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公司負控終端方面的評標、詢價工作過程中,認識了通信器材供應商張某、某設備安裝電氣班班長趙某。三人合謀承接電力公司的負控終端安裝、維護業務,約定由張某提供資金、材料并聯系符合資質的企業進行掛靠,趙某負責制作投標文件、預算表等資料并組織人員、機具進行安裝施工,路某負責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張某承接業務。工程完工后,三人平分利潤。2006年至2010年,路某利用擔任技術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在負控終端安裝、維護業務的招投標過程中,順利幫助張某承接了電力公司的負控終端安裝、維護業務。4年間,路某分得利潤共計40余萬元。
懺悔:在投標之前,張某因為沒有相應的資質投標,提前找到我,希望我能幫助他掛靠的公司中標,并提出讓我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參與事后分紅。在既不出資又不出力就可以獲得巨額利潤的誘惑下,我自身的信念漸漸動搖,同意了張某的提議。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的膽子也越來越大,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竭盡所能幫助張某掛靠的公司中標,直至走上一條不歸路。
檢察官說法:以合伙入股開辦、投資公司形式受賄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型受賄犯罪。這種犯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憑借受賄所得持續參與公司的利潤分紅,因而這種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采用。本案中,路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沒有任何出資而獲得公司利潤,屬于完全未出資型的干股受賄犯罪,這種犯罪方式帶有很大的迷惑性,看似合作經營,實際上卻是以權力出資,是不折不扣的受賄行為。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