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個人財產,收繳違紀所得,責令退賠相關費用……這些詞,你是不是既熟悉又陌生?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定不移反對腐敗,依紀依法清除了一批腐敗分子。在處分通報和法院判決書中,關于涉案款物處置的表述,你真的讀懂了嗎?你是否也好奇腐敗分子的違紀所得究竟何去何從了呢?今天,我們用6個問題,解答你的疑問。
【問題一:腐敗分子的涉案款物都有哪些類型?】
雖然腐敗分子的違紀違法情節和貪腐數額都不盡相同,總的來說他們的違紀違法所得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經過司法程序,最終被法院判決認定是實施犯罪所獲得的財物,由法院依法上繳國庫;
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對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判決中提到,冀文林為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6萬余元,構成受賄罪。在這里,折合2046萬余元的財物就是犯罪所得。
第二種情況是違紀所得,是指不構成犯罪,但被紀檢監察機關認定為違反黨紀政紀行為,實施該行為所獲得的財物,這一部分由紀檢監察機關收繳并上繳國庫。
比如,因嚴重違紀被斷崖式“降級”的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中央紀委發布兩人的處分通報時,采用了一句相同的表述——“收繳其違紀所得”。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