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李仲,利用其曾任房山長溝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兩家公司提供幫助并收受、索取共計600萬元,其中550萬元用于給情人買房以及放貸賺利息。記者昨天獲悉,一審因受賄被判11年后,李仲提出上訴,后二審維持了原判。
索賄600萬元
48歲的李仲大學專科文化,自2009年7月起任房山區長溝鎮黨委書記,2013年7月起任房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一審判決書認定,2009年至2011年間,李仲利用擔任房山區長溝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北京金庭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出長溝鎮項目開發清退補償事項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10年1月,李仲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給予的50萬元支票。
2009年至2012年間,李仲在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長溝鎮承包工程結算等事項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10年1月,李仲以幫助北京大河鳴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另行處理)借款為由,向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實際控制人安某索取50萬元,用于楊某購買房屋;2012年3月,李仲以借款為由,向安某索取500萬元,指定將上述款項匯入楊某控制的賬戶,后用于放貸掙取利息。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獲歸案,隨身所攜帶的1.54萬元被扣押在案。案發后,楊某和李仲的家屬各自主動上交100萬元和50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庭審中,李仲辯稱樊某的50萬元是還款。他說,其曾給樊某介紹四街村的回遷樓項目。2009年,村支書蘇某告知樊某拖欠工程款,他就幫忙墊付了50萬元用于發放工人工資,后樊某歸還。而指控索取的550萬元則是楊某向安某的借款。
一審查明,在案證據證明在長溝鎮對金庭基公司前期開發長溝鎮房地產項目的投入進行補償事項上,李仲作為長溝鎮黨委書記,具有主管職權,樊某因有求于李仲才送其50萬元。證人證言均證明李仲沒有借款50萬元給四街村,安某和楊某等人的證言均證明李仲以幫助他人借款為名向安某索取賄賂的事實。
法院認為,李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最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仲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在案扣押的1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李仲提出上訴,后市高院維持了原判。
為情人放貸
據安某稱,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和李仲等人在長溝鎮政府研究村里拆遷事宜。后在食堂聊天時,楊某提出要換套房子,李仲就問能否從他手里拆借50萬元。“他嘴上說是借,實際上就是以借的名義跟我要,也沒有還錢。”2012年3月,李仲以急用錢為名又拿走500萬元。其匯款后查詢發現,李仲提供賬號系楊某姐姐所有。
楊某證言顯示,其和李仲是上下級關系,自2009年起,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李仲為其買房支付了50萬訂金,后找安某索要500萬,轉入其姐賬戶。2014年初,李仲讓她將500萬放貸出去,并聯系好了某村委會,約定年利息是12%或13%。隨后,由其姐出面,跟村委會簽訂了借款協議。
楊某還說,她追問過李仲和妻子離婚的事情,但對方說每次提離婚,其妻都和他鬧,還說要去區委告他。楊某姐姐在證言中稱,她沒找安某借錢,借條是后補的。 (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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