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要寄給案件當事人的開庭傳票,當事人明明沒有收到,卻顯示快遞已經本人簽收投遞成功。經查,原來是投遞員私自代簽收件人姓名,并將郵件遺失。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白云區法院認定涉案物流公司的投遞行為已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為此決定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
2015年7月22日,法院在審理一起糾紛案中,以法院專遞的方式向案件原告方郵寄送達本案的開庭傳票。在物流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查詢,結果顯示,該專遞于2015年7月24日已投遞成功,簽收人為本人收。
然而,去年8月28日,該案開庭庭審時,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經電話聯系原告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都表示沒有收到法院寄送的開庭傳票。事后,物流公司向法院發函稱,投遞員在投遞過程中私自代簽收件人姓名,并已將法院專遞郵件遺失。
法院認為, 鑒于物流公司對法院專遞的投遞行為已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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