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原區委常委、統戰部長溫震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房地產、醫藥企業提供幫助,向他人索要、收受銀行卡、現金、金條等,總金額達1100余萬元。記者昨日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受賄款曾以親屬名義購房
公開資料顯示,溫震出生于1973年5月,江西石城縣人,博士研究生學歷。案發前系大興區區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區直機關工委書記。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羈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二中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間,溫震利用職務便利,為秦某等27人或經營的公司在其管轄區域內就承攬工程、進駐工業園區等事項提供幫助,共計收受或索取人民幣1120萬元、美元3萬元、面值人民幣5000元商通卡2張、200克金條2根、100克金條1根、16.92克金月餅1個、公司股份20萬股。被查獲歸案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去年10月23日,溫震在二中院內受審。檢方指控其犯受賄的事實共26起,受賄、索賄總金額1189萬余元。
對此,溫震表示認罪。其交代,其中4起是自己索賄,款項達765萬,其余均為受賄。溫震稱,26家企業和個人中,多數為醫藥公司和建筑商。其在擔任北京生物工程與醫藥產業基地(簡稱醫藥基地)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為這些公司和個人提供進駐醫藥基地、辦理土地證件、安排工作、申請政府補貼等幫助。
據溫震稱,賄款有現金、銀行卡、金條,收款地方多在自己和對方的辦公室。“大多數時候有推托,他們堅持給,我還是收下了。”對收受的錢款,溫某曾以母親和外甥的名義購房。還曾將一些錢款交給醫藥基地的下屬幫其保管。
擔心被查曾補寫欠條、收條
26起受賄指控中,最多的一筆是北京一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公司老板李某輝給的390萬。用這筆錢,溫某稱自己又添了點錢,給母親在宣武門附近買了一套房子,怕被查,其事后還制造了“已還錢”的證據。
此外,通過幫黃村一家企業管理公司引薦了三個工程、并為公司老總的兒媳在醫藥基地安排工作,溫某得到該公司老總秦某某兩筆共計101萬的賄款,用于裝修房屋等。案發前,在溫某的告知下,秦某某寫下借貸關系的收條、欠條。“其實我們并不存在借貸關系。”
雖然此前通過退賠贓款、補寫欠條的方式企圖逃避被查,但在被調查時,溫震稱其主動交代了全部受賄、索賄的犯罪事實,將無效的收條、欠條交給組織處理。
此外,在被調查階段,溫某還檢舉揭發了某區統戰部部長王某受賄的犯罪事實。據悉,王某已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部分受賄犯罪,目前已被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涉嫌受賄金額總計200余萬元。
除了職務犯罪,溫某還檢舉了一起搶劫殺人、一起涉毒犯罪的線索,目前,兩起案件均已移交公安機關。
■ 釋疑
量刑8年如何考慮?
有自首情節、立功表現,積極退贓,可輕判
溫震受賄、索賄總金額1100余萬元,為何法院判其8年刑?
法院認定,溫震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因此認定其有自首情節。此外,溫震檢舉王某受賄,被認定有立功表現。
此外,溫震受賄案發后,家屬代其上交部分贓款。經辦案機關繼續追繳后,不足部分已由其家屬主動代交,因此認定為積極退贓。
二中院審理認為,溫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且通過家屬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繳,綜合以上情節,可減輕處罰。
綜上,二中院一審判處溫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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