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陜西省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不應訴、不出庭,渭南中院判政府敗訴,認為其違反法定程序,但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置之不理。記者多次電話、短信詢問華陰市政府及政府辦相關負責人,也一直沒得到回復。(《華商報》2月17日)
習慣于居高臨下的政府被老百姓告了,相關官員心情不爽、態度不積極是有的,派個律師或者代理人應付也是有的。但如此完全視若不見、置之不理,把被告與敗訴當成空氣,顯然有點過分了。從表面上看,這是政府部門好面子、不愿意面對錯誤的表現;從本質上看,這既是對民眾權益的不尊重,也是對依法治國缺乏準確理解的無知。
民告官非常難,這是多年來的一個現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公開數據稱,民告官勝訴率從10年前的30%已經下降到當時的10%。難得的是,在這起民告官訴訟當中,原告贏了,法院判決政府敗訴;但自始至終見不到官也見不到官的代表,甚至判決書送到了也沒有主動執行的舉動,實在讓人懷疑當地法治環境。
一級地方政府,也是有性格特征的。是理性、善良,還是野蠻、冷漠,老百姓通常就是從一件件具體事件當中得出的印象。莫說政府犯了錯誤,對一位七旬老嫗帶去的麻煩與折騰,應該有一點起碼的愧疚感;莫說政府本就應該主動參與行政訴訟,摒棄官僚思維帶頭踐行法治;就連最基本的“守法”也沒有做到——按照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由此可見,在被老百姓起訴后,華陰市政府不應訴、不出庭、不聞、不問、不理,不僅是“領導不高興、始終不搭理”的態度問題,還是一個“不尊重老百姓利益”的執政觀念問題,是一個“不尊重依法治國”的法治觀念問題。于情于理于法,這脾氣耍得都站不住腳,縮起頭來做鴕鳥,都已經遠遠落后于這個時代了。
當然,我不認為蔑視一個普通老百姓是一個小問題,蔑視了法律與司法就是一個大問題,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他們的分量是相等的:都說群眾利益無小事,民眾權益大于天,都說依法治國是方略,依法行政是前提,實際上,二者是相互拱衛的。只有公權部門自己被放置于法治大背景下,尊重法治社會的各種游戲規則,公民的個體權益才能得到保證;只有個體權益通過法治得到呵護,權力的每一個錯誤被司法糾正,全社會才能建構起對于法治的信心。
老百姓需要贏得應該贏的官司,也需要贏得對法治的信任、對公權的好感;地方政府部門,萬萬不可由于自己的狹隘認識,輸掉了官司、輸掉了被信任,也給法治社會涂抹上一層暗色。你不理老百姓,不理法院判決書,總要有人理理你,“要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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