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父母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在當前我國城鎮化的大背景下,農民工的頻繁流動導致很多留守兒童處于缺乏父母關愛甚至有效監護的狀態。
“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即使父母外出務工,也不能逃避這種法律責任。”佟麗華說,《意見》具體提出了三種方案:一是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同時,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意見》明確要求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還要承擔管理、照顧、保護、教育等職責,所以《意見》要求,“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
居委會發現家暴要立刻報警
以往很多留守兒童的案件,事發以后經媒體廣泛報道社會才知曉。佟麗華認為,《意見》強化了基層鄉鎮政府和村居委會的監護監督職責。如提出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
《意見》還明確要求農民工流入地政府為農民工家庭在落戶、住房保障、照料、就學等方面提供更多幫扶支持。
確保留守兒童不因貧困失學
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這是《意見》對中小學提出的工作要求。
為了保障學校有效落實上述要求,《意見》對教育行政部門也明確提出具體要求,包括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
構成虐待罪警方立即立案偵查
佟麗華認為,《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如,不論孩子受到來自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傷害,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對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或遺棄罪的,要立即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接到兒童權利受到侵害的報告并調查處理后,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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