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今日就《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一個顯著變化,是“豐富了應該受到處理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增加了對雷同卷的處理”,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專門機構鑒定,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的,由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鑒定機構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考試大熱作弊案頻發
近年來, 政府職位一度成為求職者的首選,公務員錄用考試隨之大熱。一個崗位有上萬人爭奪,競爭激烈程度可見一斑。
在殘酷的競爭中,為求一個“鐵飯碗”不惜作弊的案例也頻頻被曝出。
2015年度國家公務員考試之前,上海警方破獲了一起非法制售作弊器、密拍設備案件,抓獲了一個圖謀向國考考生提供高科技作弊工具的跨地域犯罪團伙。
2015年4月25日的云南省2015年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在一考場內,監考老師發現一名考生正在使用無線設備作弊。經公安機關調查, 何某等犯罪嫌疑人和考生簽訂作弊協議,筆試通過后,每名考生需要再分別支付3.5萬—6萬元不等的款項;如未通過,分文不取。
2014年9月27日,2014年下半年四川省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中,某考場監考人員發現多名考生有利用電子設備作弊行為。經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盧某等人采取使用作弊設備和找“槍手”代考的方式幫助考生作弊,從中牟利。
打擊作弊國家頻出重拳
“公務員錄用考試選拔的是治國理政人才,這項工作的公平公正與否,關系到公務員隊伍建設和公共管理水平。”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劉旭濤說。
近年來,在打擊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作弊上,國家頻出重拳。
中組部、人社部2009年印發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對于抄襲、協助抄襲的考生,應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對于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應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今年新修訂的刑法將公務員考錄在內的國家考試作弊行為列入刑事犯罪,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用規定用筆作答不再無效
與《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中值得注意的一個顯著變化,是在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上,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手續完備”之外增加了 “ 定性準確、處理恰當”,這在王敬波看來,是對比例原則的運用,對整個違規行為的處理更加全面。
比例原則的作用,還體現在不再將“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試卷做無效處理。王敬波表示,這一行為對成績沒有太多影響,無需做太過嚴厲的處罰。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于處理程序的規定更加規范,更加注重保護報考人的程序權利”,王敬波說。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報考者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報考者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報考者的意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替考記入誠信檔案庫
征求意見稿對于替考等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的一系列違規違紀行為都予以明確處理規定。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自己參加考試的, 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長期保存。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此外,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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