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受賄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今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雷政富在2007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擔任北碚區區長、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316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人民幣,對受賄贓款316萬余元予以追繳。雷政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庭審中,應雷政富和辯護人的申請,證人肖燁和明某某出庭作證,就肖燁公司向明某某的公司借款300萬元是否屬于雷政富受賄款的相關事實,接受了檢辯雙方質證。
證人肖燁作證時表示,自己沒有以不雅視頻要挾雷政富,但確因不雅視頻認識雷政富,并通過雷政富向明某某的公司借款300萬元,借款到期后,因資金緊張未歸還。
證人明某某當庭表示,自己公司為了在北碚承接工程項目以及BT項目提前回購,找過雷政富幫忙,因此看在雷政富的面子上,向肖燁公司出借300萬元。借款到期后,明某某多次找肖燁催款,肖燁表示“要還就找雷政富還”。明某某將肖燁拒絕還款一事告知雷政富后,雷政富表示由其本人歸還,明某某提出不用歸還,雷政富予以認可。
庭審中,雷政富及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其中,針對300萬元系受賄款的指控,雷政富及辯護人認為,肖燁主觀上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敲詐勒索行為,300萬元是肖燁公司向明某某的公司的現金借款,而非受賄款,雷政富是因為感謝肖燁銷毀了不雅視頻,幫忙聯系借款。事后,肖燁向明某某還款100萬元,也證明了肖、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此外,對于另外兩筆受賄指控,雷政富及辯護人均予以否認。
檢方認為,一審判決所采信的證據,足以證明雷政富受賄316萬余元的事實。出庭證人明某某當庭的證言,已經清楚證實了300萬元是以借為名、行賄賂之實,系雷政富與明某某權錢交易的產物。至于肖燁稱其沒有以不雅視頻敲詐勒索雷政富,這一證言與該案的其他證據不符,不能成立。此外,有證據顯示,欠債期間,肖燁公司并非資金緊張,其公司還向外出借資金,并購買了兩輛高檔轎車,完全有能力歸還300萬欠款。
庭審中,雷政富及辯護人申請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偵查階段的一份訊問筆錄予以排除。法庭經審查認為,雷政富及辯護人并未提出偵查人員在筆錄取證過程中對雷政富實施了刑訊逼供,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線索,不符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法定條件,法庭當庭駁回申請。
下午5時5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記者 闕影 康延芳)
[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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