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1日對上海理工大學原校長許曉鳴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許曉鳴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沒收。
許曉鳴曾擔任上海交通大學副校長主管校產工作,并受上海交通大學委派分別兼任由上海交通大學投資或參股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產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董事長、總經理,后擔任上海理工大學校長,全面負責行政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許曉鳴利用職務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間,非法收受蘭某、錢某、朱某計價值人民幣113萬余元的錢款,并為三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許曉鳴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鑒于許曉鳴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蘭某賄賂的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錢某、朱某賄賂的事實,并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新華網上海8月21日電 記者黃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