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亞剛
1955年生,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長,信通處處長,交管局副局長、總工程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6月5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長隋亞剛,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據法院審理查明,隋亞剛在歷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交管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管局科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多家企業承攬交管局工程項目,收受款物價值共計118萬元。
昨日,其辯護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立木獨家透露,隋亞剛堅稱自己無罪并已提出上訴。
被控單獨或伙同妻子受賄
生于1955年的隋亞剛,案發前是北京市交管局調研員,曾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總工程師等職務。
相關文書顯示,隋亞剛落馬時,檢方對其提出兩項指控,一是認為從1998年至2011年期間,收受了一家電腦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30萬,另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又收受了另一家公司潘某、殷某兩人多項合計70萬和一輛車。據了解,這輛車是隋亞剛與同是警察的妻子東惠玲共同收下,價值12萬余元。
檢方在去年12月依法提起公訴后,又于今年2月18日向法院遞交追加起訴書,指控隋亞剛還曾收受上述電腦公司1.5萬澳元(折合人民幣6.7萬余元)。至此,隋亞剛被控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8萬余元。
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繳在案
在案件一審期間,辯護人做了無罪辯護,隋亞剛也向法院提出,“有罪供述是在辦案人員提示下供述的”,且他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涉案公司提供幫助。
其另一位辯護律師戚曉紅介紹,隋亞剛曾告訴律師,他之前做有罪供述,是想攬罪保住妻子,但之后得知妻子也被訴,就決定全力為自己辯護。
法院審理認為,經查發現公訴機關在法庭審理中出示的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并合法取得,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被告人隋亞剛對其以上辯解未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故不予采納。
最終,考慮到隋亞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在案,對其可依法酌予從輕處罰,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隋亞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據了解,隋亞剛于去年6月20日被刑拘,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也就意味著隋亞剛的刑期將到2026年6月19日止,屆時他年滿71歲。
法院審理查明的五項事實
受賄時間:1998年—2011年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信通處處長、科技信通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長。
案情:為某技術公司承攬交管局項目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分三次收受對方共30萬元人民幣及1.5萬澳元。
時間:2004年8月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為某交通照明技術公司承攬信號控制系統項目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伙同妻子收受該公司別克轎車一輛(價值12萬余元)。
時間:2005年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為某技術公司承攬交通信號控制系統二期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收受人民幣20萬元。
時間:2005年底至2006年初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請托,為其公司承攬城市快速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分兩次收受人民幣共30萬元。
時間:2007年初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交通信號控制系統奧運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收受潘某、殷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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