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廣石化這次涉嫌違規排污事件,羊城晚報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罰款規定發現,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目前廣石化臭氣事件還未有明顯重大經濟損失,僅能以大氣污染和閑置大氣污染處理設施兩個條款進行處罰時,即對廣石化罰款不會超過10萬元。
對于此次污染事件,廣石化方面早前辯稱:“在大修停工過程中,采用了密閉吹掃等一系列措施,極大地降低了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個別裝置有波動,不是主觀的泄漏,也不屬于事故性的泄漏。”
據記者了解,廣石化一直存在不少影響環境的危機。廣石化目前一年排放4萬噸揮發性有機物VOC,該物質會發生光化學污染,在空氣中最終反應形成臭氧、PM2.5,污染空氣。2012年環保部環境安全百日大檢查督察組檢查時發現,廣州石化兩個應急儲罐中均存有大量液體,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引發嚴重的環境污染。
廣石化臭氣事件也引發了廣州市民討論:最高才罰款10萬元,臭氣污染,誰來為市民健康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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