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前的張高平。
服刑前的張輝。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報,當日上午10時許在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水溝內發現一具女尸。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安徽省歙縣張輝、張高平所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輝、張高平犯強奸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據張輝之父張高發(張高平之哥)的申訴,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復查后,另行組成合議庭調閱案卷、查看審訊錄像,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2012年7月,復查合議庭專程前往該案被害人安徽老家進行調查,8月前往新疆庫爾勒監獄、石河子監獄分別提審了張輝、張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將張輝、張高平換押回杭州,以便于進一步提審核查。2013年2月6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張高發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決定進行再審。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喬司監獄對張輝、張高平一案依法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因涉及他人隱私)。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執行職務,張輝、張高平及其委托的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檢、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檢、辯雙方還各自發表了辯論意見。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公開宣判,認為有新的證據證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審判決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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