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調查發現,當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人被繩之以法后,許多被害人卻沒有得到來自加害人一方的民事賠償,導致生活困窘!蔽沂∪珖䥇f委員聯名建議,國家盡快設立刑事案件社會救濟基金,最大限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委員們發現,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確實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但是對于受害人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損害,如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往往也會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且民事賠償的金額也較為合理?墒,實際上許多被害人無法得到犯罪人的任何賠償,因為犯罪分子本身就沒有賠償能力。
委員們建議,在刑事案件中,國家應當盡快建立刑事案件社會救濟基金,對于那些因為受到嚴重暴力犯罪侵害而遭到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失的,且犯罪人無力賠償的被害人,如果其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就應及時啟動社會救濟通道。對符合條件的,從該救濟金中先行拔付賠償金,同時,國家也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有權利也有義務從犯罪分子那里追回這筆賠償款。也就是說,應當實行重大暴力性刑事案件國家先行賠償的制度,國家依法賠償被害人之后,代表國家行使訴訟權利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有權利也有義務向犯罪分子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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