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將隱私權放進“保險箱” 讓腐敗暴露于“聚光燈”
——專家聚焦“以人查房”嚴控之爭
近日,一些地市出臺房屋信息查詢規(guī)定,嚴控“以人查房”引發(fā)公眾對于“規(guī)定保護了誰”的爭議;而部分地區(qū)個人住房信息不正常流出又激起人們對于隱私泄露的擔憂。
在捍衛(wèi)隱私權和反腐之間如何厘清界限?如何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官員財產不再成“謎”?這些問題引起相關專家關注。
“以人查房”向來有限制 隱私權與反腐邊界如何厘清?
鹽城、漳州嚴控“以人查房”的消息一經網絡傳播,許多人質疑規(guī)定合理性:嚴控對保護隱私雖有作用,但公眾無法查詢,貪腐官員豈不“漁翁得利”?
無論是漳州的“內部規(guī)定”,還是鹽城政府網站對《鹽城市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管理辦法(試行)》的解釋都突出著一點:房產信息涉及個人隱私,輕易允許外泄引發(fā)部分市民對個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擔憂。
“如果報一個人的名字就能查出他的房產詳情,那么個人隱私從何談起?由此引發(fā)的問題可能超乎想象。”中國房地產協(xié)會副會長朱中一說。
中國人民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周淑真認為,住房信息公開,不能將普通公民和官員混為一談或是一刀切。政府官員是公眾人物,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必須接受公眾監(jiān)督。她認為,可以重點區(qū)別兩種情況,一是紀檢監(jiān)察、公檢法部門可以對被舉報對象核查;另一種是,如果因為個人恩怨或無關人員,則應被限制。
事實上,出于保護公民隱私權等考量,我國對“以人查房”一直都有規(guī)定。
2007年實施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guī)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明確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并出示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去年出臺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guī)程》則明確: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記者在北京、南京、哈爾濱等多個城市的住建委了解到,“以人查房”向來行不通,個別地方規(guī)定交易信息在適當條件下可適度公開;在國際上,公開范圍一般也都僅限于“以房查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由于個人隱私具備較強的私密性和個體性特征,而反腐容易引發(fā)整個社會的情緒,因此應理性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