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下午,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加德合煽動分裂國家一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加德合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理此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庭審中,法庭為被告人提供了藏語翻譯,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了調查、辯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
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1月,同仁縣多哇鄉發生多起自焚事件后,被告人加德合與他人攜帶現金及物品前往自焚者旦某某、娘某某、楞某某等家中慰問期間,向自焚者家屬及在場的群眾宣揚有關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論。
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加德合在自焚者家中散布“藏獨”言論,其行為已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加德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并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加德合的親友及各界群眾100余人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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