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濟南、太原公積金月繳存比例及額度上限 (2012年)
山西高繳存者工資條截圖:16950元/月
北京高繳存者工資條截圖:2070元/月
山西低繳存者工資條截圖:120元/月
北京低繳存者工資條截圖:202元/月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記者的調查結果令人不安。
公積金繳存差距,本質上是收入差距。極端的事例顯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積金貸款買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積金不是買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稅手段。
貢獻有大小,收入有高低。和收入一樣,在公積金的問題上,我們既要反對平均主義,杜絕大鍋飯,又要逐步縮小差距,實現公平正義。
事實表明,現行的管理制度亟須完善,讓公積金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編 者
現象
同城不同單位
差距竟達141倍
供職于北京市某文化企業的李小雨,每月公積金個人繳存額僅為202元;而供職于某在京大型企業的劉笑笑是2012年2月剛入職的一名員工,其公積金月繳存額已經達到了2070元。兩者差距達到10倍之多。
如果這個數字還顯“溫和”的話,記者在山西的調查就有點嚇人——
楊娜在某大型企業山西分部工作,工資條顯示每月公積金單位繳存額高達16950元,在山西另一企業供職的吳曉明,每月個人繳存額僅為120元。差距高達141倍。
在山東濟南,記者從某企業普通員工張松的工資條上看到其個人公積金繳納額度為1758.24元,而在某網站工作的王晉的工資條顯示,他每月繳納的公積金為100.3元。
差距為什么會這么巨大?公積金的數額沒有一定之規嗎?
在北京,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對公積金的繳存比例,2006年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為控制公積金總額度,除了在繳納比例方面進行限制外,相關政策還對繳納額度規定了上限。北京市規定,2012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額上限,按照2011年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
北京市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1年北京職工平均工資為4672元。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個人和單位公積金繳納額共計最高3364元/月。
原因
用人單位突破紅線
既然有規定,多寡不均為何還能大行其道?
記者調查中發現,繳存單位并未執行規定。一些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則視上限為空文,把公積金變成了隱性福利。
李小雨說,“我們單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繳存基數沒有按職工全部工資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下限1680元為繳存基數,乘以12%的存繳比例,得到的繳納額度。
某些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情況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業單位工作兩年,月工資收入4000余元,而繳納的公積金總額卻達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說法,單位繳納公積金的基數是其月全部工資,以現在梁嘉的公積金水平,繳納的比例已經達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規定的12%的繳納比例。
在山西太原,當地最高繳存額1331元,還不到楊娜公積金實際交納數的零頭。按照當地政策,單位繳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楊娜表示并不清楚納稅情況。
根據2006年國資委發布的《關于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企業不得擅自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額不得突破企業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鄉建設經濟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陳淮認為,應該區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繳存差距,區域、行業之間正常工資水平基礎上的差距屬于合理范疇。
突破了相關規定的繳存,顯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說,月薪較高的企業高管,能獲得動輒幾千上萬元的公積金也就成了見怪不怪的常態,而一些私營部門因經營不景氣、職工工資基數低,獲得的公積金儲蓄也就比較低,甚至有些非國有部門的企業根本不為職工建立公積金。這種“上下突破”必須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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